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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薛奶晓与孔德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奶晓,孔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44号申请执行人薛奶晓,女,汉族。被执行人孔德荣,男,汉族。薛奶晓与孔德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孔德荣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清偿薛奶晓垫付款人民币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孔德荣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孔德荣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薛奶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孔德荣两次向薛奶晓清偿人民币共计13060元(包括垫付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交纳执行费90元。现已全部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