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普宁市中药材专业市场春兴药材行与张宋镇,张雪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宁中药材专业市场春兴药材行,张宋镇,张雪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普宁中药材专业市场春兴药材行。住址:普宁。经营者黄锡春,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391。委托代理人生燕辉、方鸿生,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宋镇,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018。被执行人张雪茹,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系张宋镇之配偶。身份证号码:×××1041。申请执行人普宁中药材专业市场春兴药材行与被执行人张宋镇、张雪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普法池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宋镇、张雪茹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普宁中药材专业市场春兴药材行货款人民币(下同)483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先垫付案件受理费8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宋镇、张雪茹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房管、国土、工商、车管和银行等机构查询,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宋镇、张雪茹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81执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可豪审 判 员  高少宏代理审判员  黄锦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