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行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章腾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行终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章腾(曾用名陈章庭),男,194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奕,系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章腾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5)汕濠法立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陈章腾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这类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起诉人陈章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陈章腾的起诉,不予立案。陈章腾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受理。上诉人从一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休待遇是由区人事局根据省政府人事局有关退休人员工资政策核准的,这是党和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澄海区财政局无权截留和随意更改。澄海区财政局至今每月仍在非法截留和克扣上诉人的法定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及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之规定,上诉人之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二、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仅限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并不包括截留和克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问题。法律明文规定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原审法院却不当扩大了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明显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以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截留、扣发其退休工资和国家给予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及每年法定节假日的补贴为由提起诉讼,依法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上诉人与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为由裁定对于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5)汕濠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思浩审判员 黄伟炫审判员 李 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远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