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字第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字第210号之一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纪昌风。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广河。委托代理人:张金周。本院在审理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送达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靖宝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