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月英申请认定段霁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月英,段霁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民特98号申请人刘月英,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吴毅,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霁航,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段学含(系段霁航之父),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人刘月英申请认定段霁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月英诉称,其女段霁航于1995年9月10日因车祸受伤,导致肢体残疾、智力下降。经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段霁航为肢体智力二级残疾。现段霁航因婚姻家庭纠纷遭受刺激,导致病情加重。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段霁航目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段霁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月英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段霁航系申请人刘月英之女。段霁航于1995年9月10日因车祸受伤,导致肢体残疾、智力下降。2013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段霁航为肢体智力二级残疾。2015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段霁航的计算力、理解力、定向力均不完整,韦氏智力测定55分,欠合作,段霁航目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2012年7月19日,段霁航与莫正勇登记结婚。因婚姻家庭纠纷,段霁航现未与莫正勇共同生活,而是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表明段霁航目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申请认定段霁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段霁航之夫莫正勇理应作为段霁航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但因双方发生纠纷后,段霁航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申请人刘月英亦愿意作为段霁航的监护人,从有利于维护段霁航权利的角度出发,本院对指定刘月英为段霁航的监护人的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段霁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月英为段霁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