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支伟诉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包平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伟,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包平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750号原告支伟,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街子村仁北组村民,住西安市灞桥区何家街村。身份证号610528198106045113被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熊家湾村8号。法定代表人方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包平西,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建设期19楼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支伟诉被告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包平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伟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伟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963元。审判员 王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