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华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78号原告王兴华,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YANGHUAIJIN(杨怀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华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王兴华负担。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