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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德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德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字第491号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杨,系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孙德旭,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德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法院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