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6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海和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6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69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1日向华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华龙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20807.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