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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文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催5号申请人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庄。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708171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8日,出票人为宿迁市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宿迁市湖滨新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苏州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胡志恒代理审判员  陆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尧瑶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