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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永琴与许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琴,许荣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655号原告:郑永琴,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叶洋,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荣,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琴与被告许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永琴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琴撤回对被告许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4元,由原告郑永琴负担。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业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