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1民初64号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金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志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涿鹿县境内的张涿高速卧佛寺超限超载监测站建筑工地供应商用混凝土,供货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陆续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100000元未付。2013年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到原告,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告知由原告收取欠款。被告一直以其资金紧张且张涿管理处未给其结算为由未予付款,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辩称,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并未通知被告,且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催要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涿鹿县境内的张涿高速卧佛寺超限超载监测站建筑工地供应商用混凝土,供货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被告陆续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100000元未付。2013年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并到原告,原告下属单位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但并未送达给被告,因而未通知到被告已将该债权转让予原告。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无证据证实张家口通泰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已将被告欠该公司的混凝土款的债权转让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混凝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