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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滕任龙与李志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任龙,李志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84号原告滕任龙,住德惠市。被告李志向,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2470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费168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