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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褚晓明与刘洪波、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晓明,刘洪波,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2号原告褚晓明。被告刘洪波。被告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朐阳路交盘龙路西南角(朐阳路以南,盘龙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贺志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