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褚晓明与刘洪波、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晓明,刘洪波,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2号原告褚晓明。被告刘洪波。被告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朐阳路交盘龙路西南角(朐阳路以南,盘龙路以西)。法定代表人贺志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7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生效裁判文书判决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坊伟益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