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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259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龙某某,男,侗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某某以已与被告龙某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国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