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雯与大英县天丹中药材扶贫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雯,大英县天丹中药材扶贫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杨雯,女,生于1992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人。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丹中药材扶贫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冉启利。申请执行人杨雯与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丹中药材扶贫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雯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英县天丹中药材扶贫专业合作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开始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