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仁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仁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62号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6号王府花园2A201房。法定代表人桑子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莉,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志伟,男,1982年8月17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仁安芳,1980年12月25日生。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仁安芳尚欠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费5792元。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仁安芳的住所地(即广汉市雒城镇保定路西一段77号19栋1单元9-3号)只被告仁安芳的购房地,并不是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仁安芳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