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小林与被告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林,程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尹小林,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程留明,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林诉被告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小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林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尹小林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