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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尹小林与被告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林,程留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尹小林,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程留明,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林诉被告程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小林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林撤回对被告程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尹小林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