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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冯倩倩与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倩倩,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82行初32号原告冯倩倩。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倩倩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冯倩倩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倩倩承担。审 判 长  侯玉庆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李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