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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肖秦氏,汝玉民,汝甲甲,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瑶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合肥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德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缪力光,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肖秦氏,女,193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汝玉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汝甲甲,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汝艳,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汤佩瑶,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肖秦氏、汝玉民、汝甲甲、汝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业剑审 判 员  方 劼人民陪审员  王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