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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7**民初19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10时开庭审里。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程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