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7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7**民初19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10时开庭审里。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程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