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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楠与王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楠,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3号申请人王楠。被执行人王振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王楠申请执行王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