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21执9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志刚罚金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77-1号被执行人曾志刚,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志刚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