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9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志刚罚金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977-1号被执行人曾志刚,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志刚的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