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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群,侯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刘立群。委托代理人孙德胜,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群与被告侯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均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所诉被告必须明确、具体,本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认定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祎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