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贵军与吴洪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贵军,吴洪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贾贵军,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船民。被执行人吴洪社,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洪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661.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