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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雪昌与永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素英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昌,永丰县国土资源局,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825行初3号原告陈雪昌,男,住永丰县恩江镇。被告永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欧阳修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482932-X。法定代表人吴宗钱,男,永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怀贵,男,永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丁秋苟,男,永丰县国土资源局恩江分局局长。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抚八路,组织机构代码73915388-1。法定代表人张功华,男,永丰县恩江镇镇长。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磊,男,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张素英,女,住永丰县恩江镇,系原告陈雪昌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昌诉被告永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素英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陈述被告永丰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第三人张素英的土地证并以原告陈雪昌名字变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永丰县国土资源局以其新的行政行为撤销了原告具体行政行为使原告陈雪昌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实现。为此,原告陈雪昌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案件无再继续诉讼的必要,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永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改变其原作出的行政行为使原告陈雪昌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昌撤回对被告永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永丰县恩江镇人民政府、永丰县恩江镇大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素英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昌负担。审 判 长  罗雪人民陪审员  曾进人民陪审员  夏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