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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利敏与胡艾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甲,胡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姜甲,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被告:胡乙,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委托代理人:陈生强,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甲诉被告胡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雯人民陪审员  王绍君人民陪审员  吕淑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