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利敏与胡艾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甲,胡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姜甲,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被告:胡乙,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委托代理人:陈生强,烟台福山门楼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甲诉被告胡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雯人民陪审员 王绍君人民陪审员 吕淑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