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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琴树与金维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树,金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李琴树,男,生于1979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所地:住本市。被执行人金维松,男,生于1985年2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琴树与被执行人金维松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申请人愿意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沈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