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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贺民与赵建军、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民,赵建军,张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李贺民,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建军,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博望镇。被告张海云,女,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人大家属院。原告李贺民与被告赵建军、张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贺民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建军、张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贺民诉称,2015年1月6日,被告赵建军因家庭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息45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止,若借款人出现危机危及出借人债务安全的情况时,出借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所借出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并由张海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二被告现无法联系,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综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被告张海云对上述15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赵建军、张海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2015年1月6日借款合同、收条、不可撤销的保证书。证实赵建军借原告150000元现金。由张海云担保。3、还款计划书。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2015年1月6日原告支付被告赵建军现金150000元。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赵建军、张海云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赵建军因家庭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月利息45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止。每月利息及本金按期归还。同日,被告张海云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书,对上述借款本息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将1500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入被告赵建军指定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150000元收条。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赵建军与原告李贺民订立《借款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现原告主张被告赵建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海云对上述15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款人请求出借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该150000元的借款利率可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贺民借款150000元,并于201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张海云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赵建军、张海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刘琳波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