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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保华与温长刚、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华,温长刚,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马秀仙,临清市东辰油脂有限公司,临清市鑫汇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昌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华,男。被执行人温长刚,男。被执行人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庞国春,经理。被执行人马秀仙,男。被执行人临清市东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梁红彬,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鑫汇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徐春芳,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昌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周晓华,经理。申请人赵保华申请执行温长刚、马秀仙、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辰油脂有限公司、临清市鑫汇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昌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长刚、马秀仙、临清市天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东辰油脂有限公司、临清市鑫汇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昌泰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