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公秀芝与孟庆东、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秀芝,孟庆东,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公秀芝,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孟庆东,居民。被执行人陈霞,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庆东、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孟庆东银行存款8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二、划拨被执行人陈霞银行存款1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