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2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2刑初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达,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达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贤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底,李寿清(公安机关称在逃)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下上栗镇李畋大道温馨公寓一楼门面和三楼,容留朱某、李某等五六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嫖客在一楼大厅选中卖淫女、交了嫖资150元后上三楼房间发生性关系,每发生一次性关系,卖淫女得100元,李寿清得50元。该卖淫场所由“小艾”(公安机关称在逃)负责管理,“小艾”负责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安排吃饭、打扫卫生。9月下旬起,李寿清聘请被告人李达与“小艾”一起管理卖淫场所,被告人李达负责卖淫场所的安全秩序并协助做好收取嫖资、打扫卫生工作,李寿清承诺每月付工资3000元给被告人李达,已付给被告人李达工资一千余元。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温馨公寓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达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达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底,李寿清(在逃)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下��栗镇李畋大道温馨公寓一楼门面和三楼,容留朱某、李某等五六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嫖客在一楼大厅选中卖淫女、交了嫖资150元后上三楼房间发生性关系,每发生一次性关系,卖淫女得100元,李寿清得50元。该卖淫场所由“小艾”(在逃)负责管理,由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安排吃饭、打扫卫生。9月下旬起,李寿清聘请被告人李达与“小艾”一起管理卖淫场所,被告人李达负责卖淫场所的安全秩序并协助收取嫖资、打扫卫生,李寿清承诺每月付工资3000元给被告人李达,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达已得1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他来到上栗县319国道边的温馨公寓,店里坐了一些女孩子,一个男的问他是否玩一��,150元搞一次,他拿了150元钱给该男子,一个女的将他带到三楼一个房间,他们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警察就来检查,将他们带到公安机关了。经辨认,他指认出收他钱的男子即被告人李达。2、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们对来的客人只打点就是发生性关系,每次接一个客150元,她们得90元,负责人得60元。每次到吃饭的时候都是小艾带她和几个女的一起去温馨公寓对面的小菜馆吃饭,钱都是小艾付。温馨公寓是李达和小艾守店,小艾平时在温馨公寓打扫卫生,也收钱,吃饭的时候都是小艾带她们一起去吃,帮她们付账。李达也会帮忙打扫卫生。经辨认,她指认出被告人李达及李达叫哥的男子李寿清。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温馨公寓卖淫一个月左右时间,李老板是温馨公寓卖淫点的老板���他负责管理李达和小艾。李达和小艾负责平时的管理,李达平时主要负责在温馨公寓外面看管,偶尔会打扫卫生、收取嫖资,而小艾主要负责收取嫖资,还有打扫卫生、购买饭菜,也负责管理卖淫女的工作,负责登记卖淫女的卖淫次数并在下班时负责结算工资。她们的住宿自己负责,晚饭由店里负责,由小艾买,安全套自己购买,偶尔店里会买点。经辨认,她指认出被告人李达及李老板即李寿清。4、证人肖某、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0日,刘某2和黄连国签订协议,将温馨公寓以3000元每月出租给黄连国。后来,黄连国转给了李寿清。李寿清请了几个女的到公寓搞按摩,李寿清一般不在店里,一般是李寿清的弟弟和一个女子在店内守店。经辨认,二证人均辨认出被告人李达及李寿清。5、被告人李达供述及辨认笔录,他在上栗镇李畋大道旁边的温馨公寓卖淫窝点做事,是老板李寿清叫过来的,李寿清和小艾可能是老板。当时说好他的工资是3000元一个月,但还没有正式发工资给他,他从李寿清那拿了几百元,从小艾处拿了几百元,共计获利一千余元。他在这里做事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主要负责安全秩序工作,偶尔会负责收钱、打扫卫生等,小艾主要负责管理这些卖淫女和收钱,她也会偶尔打扫卫生、买饭。这个地方有五六名卖淫女,嫖客来了就会进去,小艾就会上前询问,嫖客同意后将嫖资支付给小艾,嫖客就挑选一名卖淫女,由卖淫女带着嫖客到三楼的房间进行性交易,有时候,他和小艾其中一人有事就会帮对方做一下事。150元嫖资中卖淫女得100元,50元由小艾收着,至于小艾和李寿清如何分钱他不清楚。经辨认,他指认出李寿清。6、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对温馨公寓检查时发现三楼房间朱培锐正在与刘祖生性交易。7、提取笔录及租赁合同,证明公安民警从刘某2处提取到其与黄连国签订了租赁温馨公寓的合同一份。8、上栗县公安局上公(上)决(2015)0728号、727号、729号、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祖生、朱培锐、李思思、易亮被行政处罚的情况。9、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卖淫场所温馨公寓的基本情况。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达系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1、办案说明,证明同案人李寿清、小艾暂未抓获,现在逃。12、证明及常住人口查询表,证明被告人李达、同案人李寿清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李达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达伙同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达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矫正的评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雪云审 判 员  李海龙代理审判员  孙小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文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