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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振华诉被告张换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华,张换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1号原告林振华,平舆县人。被告张换,平舆县人。原告林振华诉被告张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华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振华承担。审 判 长  麻 腾审 判 员  梁 铀人民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