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光理与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理,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1453号原告高光理,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四格乡。委托代理人罗劲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负责人黄代军,矿长。原告高光理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永康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光理的委托代理人罗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光理诉称,原告从2012年6月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5月13日凌晨1点左右因工受伤。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1日认定原告受伤的性质为工伤,重庆市綦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10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756元、护理费774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领取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但拒绝将领取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支付给原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当得利4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职工,2013年5月1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7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于工伤。2013年11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被告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为2012年6月14日至2015年5月20日,原告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流程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先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给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2015年11月24日,原告到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查询得知,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支付给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局已于2013年12月25日支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将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返还给原告。前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结算表、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社会保险部门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应由原告享有,被告在领取该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应及时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将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原告,致使原告遭受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永盛煤矿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魏永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