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39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