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39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罗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