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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民初58号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飞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苍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雨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雅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雨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艺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给付设计费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付期间自被告与施工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第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9,500元(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付期间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15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华艺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中核公司工商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中核·世纪广场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意思达成一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三、施工设计图纸寄送包裹及快递单,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了约定义务,应该享有获取5万元设计费的权利。证据四、收据,以证明原告积极履行约定义务,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如今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成,理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证据五、2013年5月23日、2014年1月20日、2015月9月2日三份《律师函》及快递单,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以及保证金,被告知悉但并无答复。被告中核公司辩称,1、因原告提交幕墙设计方案的时间超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被告拒绝接受原告的幕墙设计是合理、合法的。2、因原告前期提交设计方案逾期,被告已对原告不再信任,故被告虽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但未通知原告对施工工程进行投标。3、原告诉称被告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进行了施工图设计的投标人如果没有中标施工工程,待招标人与施工工程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获得5万元设计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5万元是对该招标文件理解错误,原告仅仅交了保证金,没有参加施工工程投标,按行业规定原告不应获得设计费5万元。4、被告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中核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因原告逾期提供幕墙设计方案,而未通知原告投标,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将该工程发包给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经庭审质证,被告中核公司对原告华艺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中的《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中核·世纪广场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前面盖章的部分没有异议,后面的没有骑缝章的部分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招标文件被告应持有,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见过寄送包裹,无人签收,且包裹上也无拒收二字,本院经审查认为,包裹快递单上字迹模糊,无法识别邮寄时间及是否有人签收和拒收的字样,且快件跟踪为打印件,因时间过长圆通速递的官方网站亦无法查询快件状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超出了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不应支付设计费,且原告理解有误,被告只同意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因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中核.世纪广场建设工程需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被告中核公司邀请原告华艺公司参与投标。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中核.世纪广场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后,于同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施工工程投标保证金5万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为中核.世纪广场一期幕墙设计工程中标单位。后被告要求原告于同年11月12日前完成设计图纸,原告未按期向被告提供设计图纸,被告亦未通知原告参加施工工程投标。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9月2日三次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给付设计费5万元。庭审中,原告认为已于2012年11月9日将设计图纸邮寄,13日由被告拒收退回。另查明,《中核.世纪广场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招标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方案招标,在原审批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美化、优化设计,各投标人递交方案,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方案优化中标人,同时确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条件允许时不得低于5家;方案中标人在确定方案并确认后20日历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考虑工程亮化工程设施与幕墙的合理处理。第二阶段把详细的施工图发给确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各投标人据施工图进行报价,本次报价作为包干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施工中标人;进行了施工图设计的投标人如在本阶段未中标,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获得5万元设计费,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在中标人合同价款中首付款时扣除。投标担保金额:第二阶段领取清单图纸须提交5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发标前提供转入或到达招标人账户的有效凭证;本保证金为投标承诺,不遵守承诺,保证金不退还,遵守承诺未中标的投标人,待中标方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退还(无息)。还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中核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将中核.世纪广场建设项目幕墙工程发包给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本院认为,被告中核公司因中核.世纪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工程邀请原告华艺公司参与投标,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中核.世纪广场幕墙方案优化设计及施工招标文件》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符合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条件,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成立,该招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确定原告为中核.世纪广场一期幕墙设计工程中标单位后,要求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前完成设计图纸,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被告提交设计图纸,且根据其自述2012年11月13日邮寄至被告也已逾期,故被告关于因原告提交设计方案逾期,才未通知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投标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把详细的施工图发给确定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各投标人据施工图进行报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施工中标人,进行了施工图设计的投标人如在本阶段未中标,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获得5万元设计费”的规定,因原告并未进入第二阶段的施工工程投标,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设计费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招标方件“第二阶段提交5万元投标保证金,遵守承诺未中标的投标人,待中标方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退还(无息)”的规定,且被告亦同意退还保证金5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保证金5万元应于被告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15日内退还,故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3日起算,截止2016年1月15日止应为8,992元,2016年1月16日后的逾期违约金按上述利率支付,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从2013年2月3日至2016年1月15日逾期违约金8,992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5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元,由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荣2013年2月3日至2016年1月15日逾期违约金计算表期间基数(元)年利率(%)天数利息(元)2013.2.3-2014.11.215万6.46575万6.4%÷360657=58402014.11.22-2015.2.285万6995万6%÷36099=8252015.3.1-2015.5.105万5.75715万5.75%÷36071=5672015.5.11-2015.6.275万5.5485万5.5%÷36048=3672015.6.28-2015.8.255万5.25595万5.25%÷36059=4302015.8.26-2015.10.235万5595万5%÷36059=4092015.10.24-2016.1.155万4.75845万4.75%÷36084=554合计899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