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红日���被执行人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日,祖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祖航,男,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郑红日与被执行人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祖航���2015年12月31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于2016年2月2日给付5000元,于2016年3月3日给付4000元。本院于20106年3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祖航在银行存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执行33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祖航全部工资款。申请执行人郑红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金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