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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秀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秀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丁秀荣,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丁秀荣申请宣告颜腾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秀荣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2008年8月,在亳州公安机关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被申请人颜腾岳突发精神失常,2009年3月4日被申请人颜腾岳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009年7月22日亳州公安机关和申请人的女儿颜桂花将被申请人送至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已于2009年8月28日将被申请人送回,但申请人从此一直没有见过被申请人。申请人找遍全国几十个城市,张贴寻人启事达千余张,并于2009年8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帮助查找被申请人,但一直没有找到。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颜腾岳死亡。经查,颜腾岳,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汪庄行政村徐楼自然村20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丁秀荣的儿子,无配偶。2009年8月28日被申请人颜腾岳在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经丁秀荣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颜腾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颜腾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颜腾岳自走失至今已满四年,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颜腾岳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被申请人颜腾岳无配偶,申请人丁秀荣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现申请颜腾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颜腾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陶金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而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