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魏学丰、周华霞等与明光市永言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市水务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学丰,周华霞,魏某,明光市永言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市水务局,魏秀山,仲峰,邵建彬,李学金,明光市,明光市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丰。(系魏秀广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霞。(系魏秀广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周华霞。(系魏某祖母)。以上三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超,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永言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镇钱西村。法人代表:钱永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储成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秀山。委托代理人:宋锦宝,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仲峰。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建彬。委托代理人:司昭,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陈世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孙辉,明光市女山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广场路****号。法人代表:王文昌,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焱,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学丰、周��霞、魏某、仲峰、魏秀山、邵建彬、李学金、明光市永言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明光市水务局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59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庆龙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