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熊太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熊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太平,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太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4997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43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76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熊太平存款或其它收入263849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