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皖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孙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21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皖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汉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长执字第0021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汉卿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的一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汉卿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的一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