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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建林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建林,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经商,临泉县嘉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临泉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同年3月4日被逮捕,5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建林犯犯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建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关于集资诈骗事实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董建林以扩大临泉县嘉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公司)生产经营、购买机器设备等借口,以支付高息或入股分红等方式,向吴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杨某某、王某丙等人借款共计81.7万元,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个人挥霍。2014年4月24日,董建林携家人潜逃。2.关于信用卡诈骗事实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董建林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伙同他人使用卡号为625906343917722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168737.26万元,经中国银行阜阳分行多次电话催收,仍拒不归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控告材料、借条、中国银行阜阳分行个人金融部出具相关证明、报案材料、病例材料,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建林的供述等。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董建林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董建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违法所得985737.26元予以追缴。董建林上诉提出,其向被害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属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董建林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81.7万元以及持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恶意透支168735.26元的事实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董建林未提出影响原判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董建林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董建林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81.7万元的事实,有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董建林出具的借条,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董建林在侦查阶段以及一审审理期间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董建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扩大嘉宝公司生产经营、购买机器设备等事实,以支付高息或入股分红等方式,骗取吴某某等人款共计81.7万元,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非普通的民事纠纷。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董建林还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戈琪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