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苑丽巧、崔光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秘某,苑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秘某被执行人苑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苑某、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苑某、崔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但被执行人苑某、崔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苑某的房产(坐落于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47号蓝郡名邸C区12-2-2001)。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苑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