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卢小兵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李小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小兵,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东方,公民身份证号码:×××629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卢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卢小兵应当在2014年11月9日前履行支付12508.36元及利息等的义务。由于卢小兵没有履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卢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卢小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卢小兵没有履行。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卢小兵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卢小兵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晓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