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江西嘉浩光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孙义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江西嘉浩光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孙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住所地:万安县。负责人晏勇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嘉浩光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法定代表人孙义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义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嘉浩光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孙义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债权的抵押物即绍江西嘉浩光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有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万安县房权证五丰镇字第7××9、B7××0、B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万国用(2011)第××号)已被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申请参与分配后,分得拍卖款2124717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要求本院终结本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已执行到位2124717元(其中210万元本金、24717元案件受理费),未执行19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淡良审��判员熊筱伟代理审判员 陈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