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陈久钱与张菊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久钱,张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陈久钱,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菊妹,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久钱与被执行人张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菊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菊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也无房产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张菊妹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久钱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