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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015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周林,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