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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成花,马国林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成花,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林,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马福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被上诉人马国林之子。委托代理人XX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童成花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成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寿,被上诉人马国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福新、XX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童成花预交5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国林审判员  汤继文审判员  央 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