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葛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108号原告:张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被告:徐XX,女,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