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立娟与昌图县十八家子乡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杨小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立娟,昌图县十八家子乡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杨小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娟(曾用名赵丽娟),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崔井山,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赵立娟丈夫)委托代理人:刘玉宏,干部,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图县十八家子乡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图县十八家子乡十八家子村。主要负责人:王维新,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小东(曾用名杨晓东),农民,现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宋锁利,农民,现住昌图县。(杨小东姐夫)上诉人赵立娟因与被上诉人昌图县十八家子乡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八家子村委会)、第三人杨小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国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小莹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赵立娟与十八家子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东至个人承包地边外”,其中“边外”含义不清,应结合合同约定5.5市亩左右,即不超过6市亩,进行勘测界定。十八家子村委会于2003年5月1日与杨小东签订的租地合同是否与赵立娟林地东侧重合,原审法院依据的镇林业站组织调解,由赵立娟与杨小东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对本案争议的边邻进行的处理,赵立娟是否为反悔,是否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十八家子村委会在原审承认将同一土地再发包,对第一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赵立娟主张林木被砍伐,有无证据支持不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赵立娟。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